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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在装修房屋前向管理处办理装修申请手续,并提出装修设计方案。
2、 管理处应当对业主提出的装修申请、设计图纸或其它的技术图纸进行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缴装
修押金、装修人员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
3、 装修工程特别是可能损坏房屋结构及公共设施的装修工程,应由在政府注册的专业队伍进行施
工,业户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4、 所有消防、供电系统、保安对讲系统的施工必须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请与
管理处联系索取指定单位的名单及其联系的地址和电话。
5、 维护房屋外观,不得改变外观(包括外墙、外门窗、阳台门窗,阳台等),不得安装伸出户外的
防盗网,防盗网及窗花应安装在窗内。
6、 天面不得搭建雨棚。
7、 空调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不得将空调水排放在室外。
8、 安装太阳能需要到管理处申请许可,不得在屋顶天面打孔(包括装膨胀螺栓)。
9、 商铺安装广告招牌需事先申请,有偿使用。
10、阳台护拦不得安装置物架、晒衣架。
11、严禁一楼住房下挖地面。
12、严禁拆改损坏梁、板、柱、承重墙及外墙等房屋结构构件。
13、禁止随意增加房屋荷载,楼板不铺设重质装修材料,重新砌墙不能用红砖等重质材料,房屋荷
载标准参照《房屋使用说明书》。
14、改动冷热供水管需经试压检验,确保无渗漏。
15、改动卫生间和复式房的天台装饰均须重新做防水处理,并经48小时以上闭水检验。
16、不得封闭排水管检查孔,不得将污水管接入雨水管。
17、搬运垃圾、材料需使用电梯时,必须到管理处申请,搬运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电梯。
18、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筑材料、装修垃圾。装修垃圾袋装,由管理处负责清运的垃圾存放在管理
处指定的集中堆放地点;业主自运的垃圾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搬运材料或垃圾时不得拖行,不
得散落在电梯及公共区域。搬运完后应及时打扫保持环境清洁。
19、超宽、超重的材料不得强行用电梯搬运;搬运物品时应按住开门键,不能用物体卡住电梯门。
20、发现电梯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管理处,不得擅自摆弄。
21、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9
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22、动火前应向管理处申报办理《动火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做好安全措施,禁
止使用电炉或明火;施工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
23、有装修施工人员进入本物业内应自觉佩带出入证,人员有变动,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施工完
成后,退还小区临时出入证。
2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楼)内串房、拉生意,如非为装修必须,不得在公共场所逗留、闲逛,
进行与装修无关的事宜。
25、不佩带出入证视为无证,管理处有权将其清理出本物业区域,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承担。
26、施工人员不得在房内留宿,施工时间之外不得在本物业内逗留。
27、装修期间施工人员进出及物品搬运一律走管理处指定的通道。
28、严禁私自动用或损坏公共设施。
29、业主必须对其所雇之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业主为施工单位或人员的
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30、装修施工期限:中小工程为 天,较大工程为 天,最长不超过 天。
31、使用电梯搬运物品、垃圾时间以管理处通知的时间为准。业主在装修期间使用电梯,应支付每
月 元的电梯使用清洁费和电费。
32、管理处装修完毕后,向管理处交回出入证,管理处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经过3个月复检。
33、复检确定无损坏房屋主要结构及非法拆该附属设施等违章现象后,管理处在1个月内将装修押金
(不计利息)全额返还业主。
34、复检发现损坏房屋主要结构及非法拆改附属设施等违章现象后,由管理处从装修押金中扣除一定
金额的房屋损失补偿费,余额在1个月内返还业主。
35、房屋损失补偿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6、装修施工或搬运装修材料、器具等造成下水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共用部位或造成他人财
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等,由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乱仍乱倒装修垃圾的,除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由此产生的人工费用及市政相关部
门的罚款均由业主承担。
38、业主擅自调换装修施工人员不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的,管理处可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作业,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
39、对违规装修施工,业主整改不及时的,为保障相邻业主利益不受到侵害,管理处可采取相应措
施,收回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责成相关施工人员退出小区等,直至业主改正、再办理确认手续
为止。
40、对阻止无效的,可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协议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添加时间:2005-6-8